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大安置就业的工作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国防意识和改革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继续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广开门路,拓宽安置渠道,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劳动用工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中央驻青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省政府统一下达安置计划。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严禁部门、系统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各级党政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空缺的,应优先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模范执行国家的安置政策,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易地安置范围,具体办法由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安置任务确定。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接收单位出具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交纳有偿转移金标准按《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努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84号)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优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