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
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2005]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警备区:
  为了认真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2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国家政权基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地把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工作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把安置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范围,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劳动、人事、教育、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安置工作改革,确保有关政策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的落实。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和预备役登记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执行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坚持“五公开”、“两监督”的办事制度,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省政府督查室及各地督查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督促落实,确保今年安置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接收对象、安置时间及要求
  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于9月底基本完成。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政策、法律,不得以单位特殊、安置困难等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现役期满的士官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已分配工作单位,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手续和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