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动群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专项治理的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开展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确定宣传重点,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检举、举报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总体布署,结合我省实际,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污染和污染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危险废物污染和城镇噪声扰民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
2.重点检查赣江、袁河、抚河、饶河、乐安河等重点流域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是否按照省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以及重点流域沿线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3.各地出台政策文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部门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违规、越权审批项目;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否放松管理,致使项目违法开工、建设、甚至投产。
4.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查处的重点,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工作的领导,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环境污染报告制,对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境污染企业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或治理后又反弹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公开查处一批责任人。各地要针对查处重点,特别是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一批典型,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落实处理。对逾期未落实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将重点检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失职渎职、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和干扰环境执法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将予以曝光。
四、组织领导和分工
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要求,专项治理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环保局牵头,会省监察厅共同组织。
(一)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构。今年继续在省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由省环保局、省监察厅联合建立“严肃查办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设立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监察厅职能部门选派一名处级干部参加。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由环保、监察部门主要责任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协调小组,根据查处重点,制定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工作。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并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确定的重点和范围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发现涉及有关政府、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各级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群众环境权益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行为,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