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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加大对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点案例的督查力度,依法依纪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滥用职权强制拆迁,以及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强制拆迁向上一级报告制度。建设厅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管。监察厅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八)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和群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在工作方式上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抓“重复访、集体访、进京访”向抓初访、提高一次性办结率转变;二是由被动应对、坐等群众上访向主动上门、下访调处转变;三是由偏重于解决新问题向解决新老问题并重转变;四是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转变。采取有效措施,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年力争再解决35%。
  (九)积极健全被拆迁居民住房保障机制。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安置的,一律不能实施拆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开放搞活,为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被拆迁人选择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提供条件。鼓励各地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先安排拆迁中的困难家庭,为有效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提供保障。

关于专项治理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2005年4月8日)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第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大治理企业违法排污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江西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和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的目标任务是: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
  专项治理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4月下旬至9月25日。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7月15日,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确定下一步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各设区市要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15日至9月15日,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应进行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的,要在9月15日前落实到位,并进行公示。
  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9月15日至9月25日,各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设区市要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9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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