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严格监督历史欠款单位按期偿还欠款。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现象发生。
(二)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专人负责,抓好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于2005年6月底前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舆论监督,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设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请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联络员联系电话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联系电话0791—6386387(传真)
(三)各级政府于11月30日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省劳动保障厅写出专题书面报告,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关于专项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2005年4月8日)
为落实省纪委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切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实现“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宏伟目标,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
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今年的拆迁规模控制在去年实际拆迁量的范围内;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遏制违规强制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情况进一步减少,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年内再解决35%,三年内得到基本解决,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省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
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4月中旬至5月底,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各地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自查自纠。6月,各设区市对辖区内2003年11月以来的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普查。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6月30日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各市、县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边整边改。
3.重点督查。7月,分四个组对十一个设区市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4.整改总结。8月至10月,各设区市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形成整改方案,并上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对各地整改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形成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
三、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