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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11至12月省劳动保障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清理历史拖欠和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制定出台《江西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全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及分包工程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工资,从制度上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制定出台《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重点推动建筑企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三)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总结推广各地三方协调机制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中企业欠薪不良记录和职工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对企业欠薪或存在的欠薪苗头,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四)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诚信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推动建筑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六)及时处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简单的案件,可当庭裁决。对于申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免交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
  (七)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协调机制。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监察、发改委、法院、公安、工会、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由有关部门移送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八)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工作。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2005年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逐步试行农民外出务工前法制培训,选择2至3个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进行农民外出务工前法制培训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
  (九)深入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专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专项治理办事机构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总工会负责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监督;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公安、法院、司法及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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