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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的政策规定,坚决纠正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专项治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政策落到实处,确保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改制中用于职工的各项费用足额到位。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长效机制,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的专项治理工作分自查自纠、督查指导和整改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5月初至8月底,各集团公司、市、县(区)和企业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
  2.督查指导。9月初至10月底,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重点集团公司、市、县(区)和企业督促检查,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
  3.整改总结。11月初至11月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整改,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下一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工作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今年专项治理工作仍由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监察厅为责任单位,并按照2004年明确的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开展工作。今年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加快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完整的国资监管体系。已组建的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明确责任,把握定位,努力提高国资监管水平;尚未组建的要加快组建步伐,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经省政府批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设区市政府,也要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在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把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坚决维护出资人及职工权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实践“三个代表”和建设和谐平安社会的高度,切实履行好国有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国有资产监管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依法规范改制操作,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涉及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必须规范实施,做到国有资产流动而不流失,职工权益不受侵害。在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逐步走上依法规范的轨道,从制度建设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制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要坚持依靠职工群众,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有关方案、改制进展和涉及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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