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9至10月):重点整治,建立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要求,一方面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整治,能改的要立即改,一时有困难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另一方面各地要依据土地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安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修订我省土地法规中有关上述方面问题的规定。
  第四阶段(11月):总结提高。各级政府对为期8个月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11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专项治理书面报告,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从源头上抑制多征、滥占和浪费耕地行为,防止损害农民利益。全面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相关的配套文件,严格从总量上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继续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标准、经济杠杆和供地政策,认真搞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选点预审,减少各类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严格征地管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必须”: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要进一步规范征地前期工作,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将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农民,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征地审查报批,严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关,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强化批后监管,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制度,保证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安置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征地批后检查,及时纠正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和向有关机关的移送力度。
  (三)不断完善征地制度,建立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各市、县要在10月底以前制定并出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征地价,积极配合农业、民政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分配、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着力研究建立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拖欠。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拓宽征地安置途径,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与省监察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建立与省监察部门的案件联合查处、移送制度。
  (四)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征地问题群体性事件。健全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项工作制度,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切实抓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苗头性的问题,重点督查督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关于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

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 2005年4月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第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2005年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