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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专项治理
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24号 2005年5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建设厅《关于专项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环保局《关于专项治理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4月8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纪委第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制止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通过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征地中违法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目标和步骤
  (一)目标。
  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控制用地总量,盘活存量,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从源头上防止损害农民利益;严格征地管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严格制止低价征用农村土地,严肃查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行为;完善征地制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定征地补偿评估、管理、安置办法和失地农民救助办法,建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征地问题群访事件。
  (二)步骤。
  今年的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提高四个阶段,时间为8个月。
  第一阶段(4月):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各项现行政策,充分提高对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认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组织措施。
  第二阶段(5至8月):自查自纠。各级政府对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土地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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