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三)要把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救灾救助的职能纳入地方灾害救助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助网络建设,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协助政府做好救灾救助的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有关灾情、疫情等信息要及时向红十字会组织进行通报,各级红十字会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的要求,及时将灾情、疫情报上级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积极争取国内外救灾资金和物资,开展救灾工作。省发改委要认真研究、尽快落实“青海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确保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检疫,并减免有关费用。对红十字会用于人道主义救灾、救助的车辆要依法免缴养路费以及路、桥通行费。
  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一)依法理顺各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红十字会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12月底前理顺各州(地、市)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在2006年12月底前理顺各县(区、市、行委)红十字会管理体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帮助解决好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问题,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建设,不断壮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基层组织网络。要加强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政治思想素质强、业务精通、会做群众工作、热爱红十字事业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实到红十字会队伍中,并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各级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要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有关重要会议、活动。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机制。各级红十字要牢固树立有作为才有地位的思想,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的作用,广泛开展救灾、救助、救护等红十字会活动。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优势互补、有效合作、共同提高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努力把红十字会建成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