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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五)积极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宣传。各级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有关红十字事业的法律、法规,对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要依法无偿播放和登载。
  (六)加快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建设。省红十字会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组建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切实组织好各级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发动、登记、检测、入库等工作。省编制、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我省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
  (七)努力推动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继续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不断加强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合作规模和领域,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要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切实保障项目的实施。要支持红十字会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分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红十字会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根据外交工作需要,省外事侨务办、省台港澳办等有关部门要对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给予支持。
  三、帮助红十字会提高救灾救助能力
  (一)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支持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经常性募捐。在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时,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经费、财产以及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和财政监督,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要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不断增强救助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各种筹资渠道。各级财政要支持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和有关公益性工作,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海关总署、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备忘录》有关条款的规定,西宁海关可将“没收的侵权货物”通过青海省红十字会,用于支持青海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在处分捐助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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