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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
  (一)依法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15部门《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红一字[2001]44号)精神,广泛深入开展“与救灾救助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职业培训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发展红十字组织相结合”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普及救护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卫生、民航、林业、旅游、电力、商务、安全生产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进一步拓宽培训工作领域。到2010年,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以及运输、矿产开发、地质、建筑、电力等高危行业的初级卫生救护知识普及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大力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建设及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红事字[2002]9号)精神,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红十字会,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尽快建立学校红十字会,结合德育教育、健康教育等素质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博爱助人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活动,开展寓教于乐,健康向上的红十字青少年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学生的道德观念、社会服务意识和助人为乐精神。省红十字会要加强对高等院校红十字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地红十字会负责辖区中、小学校红十字会的业务指导。
  (三)大力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区红十字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列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意见》(红赈字[2002]100号)的要求,建立社区红十字志愿者工作站或服务站,大力开展以社区为依托,以红十字会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广大志愿者为服务主体,以社区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为服务对象,以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人道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努力做好对社区孤、老、病、残、困等弱势群体的关怀救助工作。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做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组织广大会员和志愿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救助、募捐和义务工等工作,积极探索社区红十字服务模式,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实施,在社区形成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博爱助人、文明祥和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预防的宣传、组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优势,把红十字会参与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防治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明确红十字会的任务,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同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配合,在性病、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广泛开展“青年同伴教育活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进行关怀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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