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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5]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精神,推进青海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救助领域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红十字会工作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多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会认真贯彻《红十字会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作为政府人道主义工作的得力助手和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协助政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同国际社会的交往,促进青海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我省自然灾害频发,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贫困面大,一些困难群体迫切需要通过救济救助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这更加显现了红十字组织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和关心红十字会工作,把依法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加强领导,明确一名政府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对《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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