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向国有煤矿企业派驻督导组,向小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监督煤矿落实瓦斯治理措施。要防止停产整顿的煤矿停而不整,甚至擅自组织生产。督导组和监督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不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遏制超能力组织生产。受利益驱动,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是造成煤矿事故的重要原因。各级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以风定产”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核报通风和生产能力,逐一核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以及采掘工作面班产量或班进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按照核定能力合理配置定员和下井人数,搞好定员、定岗、定编。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煤矿按要求组织生产。
五、落实煤矿企业瓦斯治理的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七项瓦斯集中整治措施,45户重点煤矿企业要认真配合并支持安全生产督导组的工作,协助煤矿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指导组做好本企业各矿井的技术“会诊”,并认真落实督导组和技术指导组提出的整治意见。所有煤矿都要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开展瓦斯集中整治七项措施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逐项监督七项措施的落实,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对监察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提请地方政府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对煤矿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严肃查处非法开采和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反映,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典型的事故案例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