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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2005]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35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05)84号),现就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交接时间
  (一)自新的越秀区、荔湾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东山区、芳村区人民政府终止,新的越秀区、荔湾区人民政府开始对所辖区域实施行政管理。
  (二)南沙区、萝岗区人民政府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对所辖区域实施行政管理。
  (三)对于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镇(街)、村(居),具备交接条件的,有关区、县级市和开发区应抓紧做好交接工作。自交接完成之日起,由接收一方对接收区域实施行政管理。
  二、交接前对各有关区、县级市、开发区的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各项行政执法权限和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各项法律文书效力不变,各有关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二)各有关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现有管辖区域、行政职能权限、行政隶属关系、各项政策和制度,继续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监督,保持工作的衔接和政策的延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履行工作职责。
  (三)在市编委未对涉及调整的行政区域内的机构、人员编制作出调整决定之前,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稳定。
  (四)各有关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应当进行债权债务和现有财物清理造册工作,做好财产交接和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物管理制度,严禁以各种名义私分、转移、侵占、损害国家、集体财产。
  三、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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