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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每年确定一定规模的前期经费预算数额,进行财政预(决)算管理。
  (二)使用项目前期经费的单位,每年要对前期经费的支出及拨付情况,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和资金结余情况表进行审核。
  (三)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年度决算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使用项目前期经费的部门、地区和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审核批准后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项目前期经费专户”,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有关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进行追踪问效:
  (一)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建字[2003]292号)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工作。
  (二)由省级安排了前期经费的项目,其前期工作完成后,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踪问效。凡在追踪问效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或部门,今后将暂停安排类似性质内容的项目建设。
  (三)前期工作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全额收回项目前期经费,并视其情节通报批评或取消有关单位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格。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进展及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稽查制度。由省级财政预算内经费安排的前期项目,要按项目建设稽查制度的规定接受项目稽查。被稽查单位要切实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负责提供与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前期工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稽查工作应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安排,分阶段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审查。
  第十四条 由省级前期经费安排项目的经费回收规定:
  (一)对2001年以来安排的各类前期项目投入经费,前期工作完成、进入开工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前期经费的回收。按照有关规定,回收的项目前期经费一部分要滚动用于新的前期项目工作;其余部分归集到青海省政府信用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账户。
  (二)省发展改革委以项目开工建设为标准,对2001年以来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依据前期费使用单位还款能力下达前期经费回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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