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原则
前期项目的选定,由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提出,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原则是:
(一)先重点,后一般。优先安排对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作用的项目,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大中型项目,项目业主又无力全部筹集前期经费的,可通过申请补助解决。
(二)有偿使用。使用前期费的单位,在拨款前要与发展改革(发展计划)委签订项目前期投资有偿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任务书。
(三)平等对待。对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要求,能够带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社会进步的前期项目,对项目业主不分所有制形式一律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级安排的前期补助经费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原则,按照项目前期补助经费申报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至前期工作负责单位执行。
由省级财政预算内经费安排的重点前期项目,应当实行“立项”制度,对项目建设正式批复前的前期工作进行前期项目批复。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在确认前期经费使用单位已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项目前期投资有偿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任务书后,安排下达前期经费预算指标,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前期投资有偿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任务书要载明前期工作完成的相应阶段及达到的深度、前期经费开支预算要求,完成的时间及前期经费回收方式、期限等项内容。
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的拨付及回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分阶段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 前期项目完成相应阶段后,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建设等的必要性、前期工作深度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以确保前期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及账户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