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
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前期经费投资有偿使用机制,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阶段:制定规划阶段;依据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阶段;在勘察、调查研究和详细技术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阶段。
第三条 全省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行分级分口负责制。省级各部门和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规划、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前期项目承办单位要组建工作班子或指派专人负责,做到人员、经费、责任目标三落实。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是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盐湖、石油天然气、水电、有色矿产、高原生物等资源开发与利用,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调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增加出口创汇,增加就业、扩大财源等方面。
第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筹集渠道:
(一)各级政府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前期工作投入,采取直接投资,有偿使用,滚动投入。
(二)有项目经营主体的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筹集项目前期经费。
(三)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实行项目前期成果的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