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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具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通过网站办理备案的,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还应当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当填写《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行业属性、产品名称、生产规模、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内容;
  (三)资源和能源耗用情况;
  (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下列备案条件:
  (一)项目不属于核准类和审批类项目;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四)符合本地资源和能源耗用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把备案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以及备案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备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和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准予备案和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
  第十八条 备案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计算。项目备案有效期内未正式开工建设,也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的,原备案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对应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而未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质量、证券、外汇、安全生产、水资源、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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