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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除有明确规定外,项目一般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的备案:
  (一)跨县(市)、区的项目。
  (二)占地面积较大项目: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项目;占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项目;市三区用地6公顷以上项目。
  (三)占用或征用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项目;围涂面积300公顷(岛屿地区150公顷)以上项目。
  (四)资源高消耗项目:新建日耗水1000(含)吨以上项目;新建需新增用电1500(含)KVA以上的项目。
  (五)工业项目: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限制类项目;《宁波市工业投资导向目录》(甬政办发[2004]251号)中的综合平衡类项目;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需要通过证券市场融资项目;有设备进口,并申请免征关税项目;除核准外需并网的电力项目。
  (六)流通领域:占地100(含)亩以上物流园区项目;占地50(含)亩以上批发市场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购物中心(含商城、商场、超市等);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成品油及化学危险品仓储设施项目;汽车报废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项目。
  (七)市三区房地产项目。
  第九条 备案权限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项目申请材料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备案权限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项目申请材料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条 项目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人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项目申请人凭备案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进口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项目备案后,应企业的要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指定的备案办理场所或通过网站,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出具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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