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及时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探索建立商业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相结合的制约激励机制,促使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16.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从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促进和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探索实行不安全企业抄告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企业,将其列入不安全企业“黑名单”,并在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进行限制。
四、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7.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快各县(市)、区安监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权威。建设、交通、质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各县(市)、区要在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隶属于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他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要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三到位”。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村(居)也要聘请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05年底前初步建立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各级安监队伍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18.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指标。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各级政府要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对其主要领导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级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