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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8.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矿山、渔业生产和水上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乡村道路拖拉机运输、特种设备、冲压作业以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适时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验收。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三合一”企业及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无法及时实施有效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今后,一年凡县(市)、区存在两处以上、乡镇(街道)存在一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同时,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9.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以公安110网络平台为基础,今年年底前抓紧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增强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本着部门负责、对口衔接的原则,抓紧制定出台《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危险化学品、火灾、道路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系列子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实施的可靠性和实用性。在整合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当前,各地要结合实际,重点完成制定并演练危险化学品和高层建筑消防等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做好与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对接工作。
  10.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事故书面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以及事故最终处理结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严肃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力度。积极实施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扩大事故及隐患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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