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完善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基层矛盾的化解机制,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中的职责。
21.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信访条例》、《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依法及时解决信访事项。对于可以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22.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和程序,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及时调处民事纠纷。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县乡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有法制工作机构和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矛盾和纠纷,要做好法律法规的解说、答复、宣传等工作,有效处理矛盾和纠纷。
(七)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23.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依法报送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2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业务轮训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因政府不建立承担复议工作的机构、不配备从事复议工作的专职人员而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和便民性,探索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的做法。实行案件流程管理,严格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5.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落实《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按年度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