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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意见的通知

  (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在继续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抓紧推进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制度。
  15.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及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6.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机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17.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统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标准,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并将评查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予以完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质量。
  18.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健全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国家赔偿案件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行政赔偿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
  (六)建立健全方便、迅速、经济的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的机制。
  19.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适应建设“平安宁波”和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制订和修订市本级总体预案、重点专项预案和市县预案、重点企业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体系,建立并完善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抢险救援与物质保障体系、预警预测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落实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在行政应急管理中的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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