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中医药监督管理
加强中医药行政管理工作。各市州要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医药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中医药行政管理工作。
实行中医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打破中医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逐步实现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严格中医药服务准入制度。县级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药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加大中医药执法监督和行风建设力度。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职能和队伍建设,加大中医药执法监督力度,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强化中医药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严格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发展中医药的优惠政策
加大政府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中医药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对中医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可适当提高留用比例,并适当放宽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核定比重。对中医药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在供地、收费等方面要给予优惠政策。探索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的机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完善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政策中相关中医药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部分疗效好的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将适合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将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及中医适宜技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范围。
发挥中医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的临床优势。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研究整理名老中医临床验方并开发成中药制剂,支持将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开发成中药新药。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中医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委托本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或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四)加大中医药宣传工作力度
要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高度,在全社会宣传中医药政策,宣传中医药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突破、新成果,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促进中医药继承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