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选票上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第四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对确因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利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对因事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选民,按照本人意愿代写选票。
第四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可暂作缺额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确定投票有效后,按选区进行计票,填写选举结果记录单,由监票人员签名,连同选票一并送交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派出机构,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当选的代表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当选的代表,由选举委员会颁发当选证书。
第四十九条 选举代表的选票要由本级主持选举工作机构或者指定部门封存,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一个月以后销毁。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