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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0日)修正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1983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3月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五条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方法和步骤,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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