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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8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三、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区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四、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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