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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广大群众看病安全。严厉打击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居民社区存在的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省中医管理局、工商局、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配合。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对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进行查处。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省科技厅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的监管。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公安厅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非法开展医疗服务行为的查处。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假宣传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仿冒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打击消费储值欺诈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外汇管理局、哈尔滨海关配合。省商务厅、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检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省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哈尔滨海关要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省商务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哈尔滨海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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