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
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4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20日
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联合执法监督体系,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和分工
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体发布广告和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违法宣传;严禁在互联网上及相关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省新闻出版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中医管理局、通信管理局配合。省工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局、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要做好对食品广告证明的审查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工作,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要配合工商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