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5]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6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具有保护水源、净化水质、调蓄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好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目标,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近期利益和长远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广泛开展湿地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湿地的自觉性。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状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的保护。一是严格控制建设和开发项目占用自然湿地,凡列入湿地保护规划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生息繁衍的生产项目与设施。对违法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状况和生态特征。二是加强对自然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在已建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并征求同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三是强化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林业、环保、农业、水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破坏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