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加快清欠进度。
(四)锁定网上拖欠项目,注重解决“隐性拖欠”。从2005年开始,省政府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偿还情况作为考核各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度目标。各地要把清欠还款的进度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建立项目还款台帐,跟踪每一个项目还款计划的制订、资金的筹集以及还款的落实,确保网上拖欠项目的解决。同时还要加强对项目的排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网上以外项目存在的“隐性拖欠”按项目提出解决方案,将“隐性拖欠”纳入重点监控,分项跟踪监察督办。
三、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各级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规划、施工许可关,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到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资金不落实或欠款没有还清的单位,坚决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同时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严格执行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供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供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三)加强垫资施工管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说明需垫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垫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发放贷款。垫资施工的企业不得要求分包企业垫资。
(四)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必须按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合理收取并确定保证金扣留时间和方式等内容,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五)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工资支付制度,改进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和执法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