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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市场监管,控制住房置业投资,遏制投机炒作行为
  各地要强化房地产开发和商品住房销售监管,加大对住房交易税收的征管力度,控制住房过度置业投资和有效遏制炒卖商品住房的投机行为。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让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让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让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可适当提高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抵押贷款首付款比例。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经纪行为,实行购房实名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禁止预购人将预购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再行转让,加大对发布虚假宣传广告和虚假销售信息以及违规开发、违规销售、挪用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中介等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和查处力度。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4]140号)要求,切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工作步伐,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价格情况,全面把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对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调控政策和调节措施,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要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引导措施。各新闻单位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也要避免挫伤市场信心;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及价格、住房供求及价格等相关信息,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正确引导理性开发投资和理性住房消费。
  六、加强协调配合,督查和指导
  为督促各地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以适当方式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特别是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调控政策措施不落实、住房价格继续过快上涨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规划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物价、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稳定住房价格的具体政策措施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州)政府要将本地住房价格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情况及问题,每季度以简报形式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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