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查工作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督,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转让土地。制止囤积土地和炒卖土地的行为,对闲置住房建设用地不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政策引导,扶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府发[2004]2号)精神,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从经济政策上合理引导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政府负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落实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实行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同时,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通过调查全面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各地要严格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并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住房被动性需求,扩大住房供应渠道
(一)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抓紧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实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凡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过快、拆迁矛盾突出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除保证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和重大社会发展项目以及危房改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以外,暂停其他项目的拆迁许可审批。对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扩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落实、建设手续不完备的拆迁项目不得批准实施拆迁。
(二)进一步搞活存量住房市场,扩大住房市场供应渠道。各地要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符合安全标准和权属无争议情况下依法从简办理权属登记,为居民住房上市交易提供产权保障。取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中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的各种限制性前置条件,鼓励存量住房上市交易。同时,要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充分发挥住房租赁在住房供应渠道中的中介作用,引导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延缓迅速增长的购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