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房地产开发结构调整,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住房供应
(一)加强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调整。各地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并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在土地供应前,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在规划审查中要优先审批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并明确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工、竣工面积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划审批时,凡违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的,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两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要坚决取消。
(二)调控土地供应,改善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各地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中要根据城市规划和住房市场需求,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比例,从土地源头上调控好房地产开发结构,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的城市要及时增加房地产开发用地实际供应总量,调剂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比例。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倍以上的城市,可暂停审批非住宅和高档住房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后,以市场化方式供地建设一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模,以适应广大普通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