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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武发[2005]11号 2005年5月19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正确把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好区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市直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区级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武汉市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创新、亲民、务实、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上下职能衔接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组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要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调节体系,把改革和发展切实结合起来,使改革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要进一步提高经济调节的有效性,增强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各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改组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承担研究拟定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物价行政管理等职能。将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区级产业结构调整,编制区级工业行业规划,促进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创新,规划、实施项目的开发、引进和推广,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职能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其职能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调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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