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行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省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协调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监督国家价格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研究全省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订全省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推动全省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省政府授权,牵头办理全省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本变更事项的论证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企业上市及非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调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管工作;协调指导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五)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申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省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和安排省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省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