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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与民同心,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整体策划、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再用3年左右的时间,打一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使全省城乡环境面貌显著改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显著提高,推动全省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活动范围
  整治活动的范围包括全省各城市、县城和村镇。为保证整治效果,2005年的村镇环境整治活动先在国家重点镇和中心镇,城市近郊村镇,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的村镇展开,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广。有条件的市、县(市)应全面推开。
  三、整治活动内容
  (一)完善城乡规划,加强规划执法。按照高起点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山东省海岸带规划和济宁都市圈规划。加快修编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争取2005年内所有市县全部编制完毕,40%的市县完成审批,确保3年内全部完成审批,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全面开展新一轮村镇规划修编,争取3年内修编完成新一轮小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积极推进旧村改造、迁村并点和“空心村”治理。切实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严重违反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并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城乡违法建设。
  (二)突出城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切实改善广大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按照政府组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启动旧住宅小区、背街小巷、危旧房、棚户区和城中村整治改造,规划一步到位,改造分期实施,全面立体整治,确保群众满意。结合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妥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力争到2007年,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小区整治、危旧房改造分别完成50%、60%、70%,棚户区改造基本完成,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基本解决,以硬化、亮化为重点的背街小巷整治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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