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
全省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厅字[2005]9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在全省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各市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于5月底以前报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8日
关于在全省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
信访条例》,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通过书信方式反映和解决问题,经研究确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意义
“绿色邮政”指群众寄往本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来信,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群众来信”,一律免贴邮票。实行这一办法,有利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降低群众信访成本,方便群众信访活动;有利于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形成文明、有序的信访秩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委和政府亲民、为民、爱民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山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明确实施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方法和要求
1.“绿色邮政”适用于寄往本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函。寄往省和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函,费用仍由寄件人自理。
2.邮政部门对窗口收寄和信箱(筒)开取的此类信函,按正常的投递班次统一投送到收件单位。群众来信“绿色邮政”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3.“绿色邮政”的实施,是办信工作机制的创新,要进一步加大办信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严格按照《
信访条例》、《山东省处理人民来信工作规程》和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的要求,依法、及时、认真地处理好每一件群众来信,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要在基层普遍建立并落实初信首办责任制,切实处理好初信,努力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