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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本市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按照专业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市建立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市水务、地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管、交通、卫生、农业、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与之配套的具体方案。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或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应急预案作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施、通信指挥系统等的储备和建设,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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