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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通知
(汕府[2005]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审计监督条例》)已经200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审计监督条例》是全面落实《审计法》,结合汕头实际制定的一部规范特区审计工作的法规。《审计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审计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完善审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标志。对于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推进审计工作深入开展,发挥审计监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审计监督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审计监督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切实加强对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审计监督条例》,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共同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各级审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审计监督条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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