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个人经济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科学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协调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工会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各级政府必须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断增强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
工会法》。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都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措施,必要时要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凡是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各级政府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要有工会代表参加,一同参与国企改制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按照《
工会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承担起《
工会法》执法主体责任,加大对违反《
工会法》行为的追究和制裁力度,保障《
工会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