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办高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造的学生宿舍,条件较好的(3-4人/间),在最高限额(每生每学年1500元)范围内,由学校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学校提供的水、电免费使用额度最低为每生每月3吨水,每生每月5千瓦小时电,具体免费使用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备案报告中说明。超额部分的水、电收费标准,按政府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饮用水、热水收费标准可按成本费用收取,但不得收取管理费。住宿费调整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经市教委批准的公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最高为普通高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学费标准;经市教委批准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标准最高为该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学费标准。以上各学校具体学费标准必须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七、公办学校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学校使用税务发票。
八、今后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高校各类收费标准的调整计划必须在上一学年的十一月底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调整。属于收费备案项目也必须在收费实施前3个月办妥收费标准制定办法并进行公示。
九、高校按学分制收费的定额标准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各高校要严格执行3部委制定的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了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外,还必须在校园网上公示,方便学生和家长查询,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而且必须在服务场所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