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34号)


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继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2005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等院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院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高校在收费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的各项规定,严禁任何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
  二、各高校要建立和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责任制”的具体方案,建立和充实由校长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学校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并报市教委备案。
  三、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收费项目,除《通知》已明确的不得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本市教育、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明确不得收取的费用(包括学历证明费用等)也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教办函〔2003〕7),针对上海市实施综合教育改革试验精神,经市教委批准的属于本市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如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考试、专升本考试、插班生考试等),其报名、考试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现行高等教育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学校及考试科目另行确定)。实施教学资源共享和教学计划内跨校选修可参照该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实施教学的学校向学生所在学校收取学费,其列入必修课科目的课时和学分各学校应予以认可。博士研究生报名费、考试费合并调整为博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最高限额为每人250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