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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来沪培训实习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
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来沪培训实习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教民[2003]4号)精神,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2005年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赴内地培训实习项目的通知》(新教师[2005]12号),现就做好我市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为新疆地区培训数学、物理、化学、信息技术等专业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200名。通过1年的集中培训和参与中学的教学教研活动,使参加培训教师的汉语水平、教学教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基本胜任使用汉语授课的工作。
  二、具体分工
  (一)成立“新疆汉语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个培训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培训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和公安、民委、财政等部门及有关区县教委联系沟通,取得支持和协助,以确保安全保卫、培训经费、教育教学实习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培训质量。
  (二)上海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新疆来沪教师的培训及管理,具体包括:学员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安排,组织各种活动及在中学的实习辅导等。
  (三)部分区县的中学协助上海师资培训中心承担教学实习指导任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具体负责学员的食、宿及有关后勤服务,保证学员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疆汉语教师的培训工作,选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过硬,组织纪律性强,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具有吃苦精神。
  (二)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结合新疆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周密具体、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上海师资培训中心要认真研究制定培训方案,在保证完成培训任务,实现培训目标(经过半年培训后,初中教师HSK水平达6级以上,高中教师HSK水平达7级以上)的前提下,组织学员参加一些有益于提高汉语水平的活动,丰富其业余生活。
  (四)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要认真做好学校设施改造、设备配备工作;制定相关措施,保证学员的食、宿及校内安全,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参与上海师资培训中心的学生管理,协助上海师资培训中心组织好学员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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