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力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或完善我省贫困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缴纳合作医疗保险金给予减免资助,并对其中患重大疾病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贫困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可予减免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各级残联组织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无力支付费用而又迫切需要康复的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麻风畸残和肢残患者及耳聋、脑瘫、智力残疾儿童等贫困残疾人,及时给予康复救助,对需要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童,一次性免费提供单耳助听器;对需要配戴助视器的贫困低视力儿童,一次性免费提供助视器。
五、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单位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院、敬老院供养。
残疾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促进扶持贫困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组织,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要加强市、县(市、区)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将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作为扶贫解困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全民安居工程”同步实施;要认真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