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发[2005]2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要求报送了《关于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报告》(京建住〔2005〕523号)。对于上述文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也在制定转发过程中,为保证各项政策于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述文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应一律按文件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2005年6月1日以后签定购房合同的,契税普通住宅标准按照京建住〔2005〕523号执行。
三、其它相关税收问题待正式文件下发后执行。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报告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报告
(京建住[2005]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