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贯彻执行信访法规、落实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谁经办、谁交办、谁主管、谁管辖谁督查督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信访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地方和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交办和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紧急、突发信访事项以及自行交办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进行督查调研,提出完善政策建议;
(六)按照《
信访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按照《
信访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各自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设立信访督查督办机构,保证工作力量。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信访督查督办工作,信访任务重、设有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的部门应设立信访督查督办科(室)。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级别的信访督查专员,代表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项。
第二章 督查督办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决策督查。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党委政府信访局要及时制定督查方案,从决策出台到决策目标实现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一)决策出台后要及时提出明确的贯彻意见和要求;
(二)根据情况,采取电话调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督查或委托信访督查专员督查等形式分阶段进行督促落实;
(三)对贯彻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情况,要及时整理呈报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法规执行情况督查。按照集中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对《
信访条例》、《
山东省信访规定》以及其他地方性信访法规、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每年安排一次信访法规执行情况集中检查活动,检查信访法规的宣传普及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法规的掌握及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信访工作督导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重点督导,采取发函、派人、派工作组督导、调请有关负责同志谈话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出现《
信访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机关、单位,要下发督办函进行督办。督办函要明确督办事项、原由和时限要求,并根据信访法规的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情况或不采纳改进建议且理由不正当、不充分的,要采取派人或约请有关责任人谈话的方式进行督办。对仍不接受改进建议的,报请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信访事项督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信访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上级对口党政机关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信访事项以及其他自行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函督查。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信访事项,一般要发督查函,说明督查事项、原由及要求。
对同级承办的信访事项,督查函直接发送承办单位。党委政府信访局对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下级党政机关承办的信访事项,要在向下级承办单位发督查函的同时,抄送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党政负责同志批办、上级交办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要通过所在地方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厅)转送。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单位的信访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发函,提出督查要求。
(二)督查单督查。对紧急、突发、时效性强的信访事项,要通过发督查单、传真进行督查,及时督促调度工作进展。
(三)派人督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不及时解决将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有关党政负责同志有明确意见的,可直接派人通过明察暗访进行督查。对重大、紧急、复杂和政策性强、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可由相关党政机关联合派人督查。
(四)约谈督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或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的,经有关负责同志批准,可调请相关地方、部门负责同志当面谈话。必要时本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面谈话。
对督查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日内书面反馈办理进展情况,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直接督查的事项,反馈情况要同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 督查调研。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社会关注的热点信访问题以及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开展督查调研。
(一)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内容、涉及范围和对象、采取的具体方式方法等。
(二)实地督查调研。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现场,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反映问题要说明形成过程、产生原因以及发展趋势。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决策、问题的督查调研,可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对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问题的督查调研,可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三)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本级或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为党委、政府推动决策落实和再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报告与审核
第十一条 决策部署贯彻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逐级向党委政府信访局书面反馈初步贯彻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续报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内容包括: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对贯彻决策的部署和安排,决策落实的进展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决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反馈报告要及时、全面、准确,实事求是,恰如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