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宗地范围后,按如下方式计算共用宗宗地面积:
宗地面积=独用面积+共用分摊面积;
其中独用面积为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其中共用分摊面积=分摊本楼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其他共用面积;
分摊本楼建筑占地面积=(土地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本栋楼总建筑面积)×本楼建筑占地面积;
分摊其他共用面积=(土地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宗地内总建筑面积)×所有建筑物占地以外的其他共用土地总面积;
三、凡是与地上建筑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包括人防工程),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具体登记时,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土地登记卡及土地证书备注栏中注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四、住宅小区用地权属界线涉及他方土地权利人的,应由各方土地权利人共同指界,他方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的,按违约缺席指界程序办理。用地单位对其权属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宗地分割的,由用地单位出具书面宗地分割情况说明,并由其履行现场指界手续。
五、中央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合法取得的土地合建、联建住宅,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完成建设的,可按合建、联建协议确定土地使用权,合建、联建协议未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范围的,按各自取得的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1995年1月1日以后完成建设的,按《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京政办发[1997]第71号)中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六、中央单位购买的商品房住宅用地,按新建商品房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七、中央单位的住宅已进行房改出售给职工的,可先为原产权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以后进行分割土地登记的基础,同时在登记档案及证书中注记房改售房的有关情况。具体内容为:“本宗地内部分房屋已进行房改售房,本宗地内土地应为所有业主共有。”待具备变更登记条件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