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
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顺利完成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分局及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工作,加大力度,对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进行沟通,妥善处理。
对于我市其他住宅用地,可参照《意见》确定的原则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用地土地登记的处理意见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顺利完成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土地登记工作,现就中央单位住宅用地土地登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中央单位已建成且尚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住宅小区用地,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按照地籍调查成果予以登记,未形成地籍调查成果的,可按如下原则确定宗地范围:
(一)独立楼房可按该楼基座占地及直接为该楼服务的土地设立宗地。
(二)对封闭式住宅小区,可以以整个小区为一宗地。在用地范围不超过规划、未占用规划绿化带、未占用规划道路的情况下,以用来封闭整个小区的围坪、建筑物外墙、铁栅栏等作为宗地的权属界线。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小区内独立的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用地,应独立划宗。
2.小区用地由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按实际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各单位之间有土地分摊协议的,按协议确定土地分摊范围;没有土地分摊协议的,各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宗地面积。
3.小区用地为住宅与办公、商业用房等混合用地,不同用途的用地之间有明显界线的,可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确定各用途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先进行宗地分割,再按权属界线及实际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宗地;不同用途的用地之间不具备宗地分割条件的,按实际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宗地,各用途用地按各自建筑面积分摊宗地面积。
(三)开放式住宅小区,可按城市市政道路、河渠等地物分为若干组团,按组团设立宗地。也可按本楼建筑占地范围设立宗地,对本楼所在组团内的其他公用部分,只登记,不发证,在土地登记卡中注记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所有业主共有。